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学院编制外用工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遣岗位人员是指学院因开展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等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学院的用工人员,主要分为派遣人才和派遣人员。
第三条 派遣岗位人员的使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派遣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并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定理想信念,为中共党员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团结协作精神,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和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四)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五条 派遣人才岗位工资
薪酬标准按照《3522集团的新网站派遣人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派遣人员岗位工资
(一)由学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派遣人员岗位任务、职责和到岗工作年限,按照一人一议的原则确定用工成本。
(二)每月15日(含)之前到岗的派遣人员学院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一个月的用工成本,每月15日之后到岗的派遣人员学院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半个月的用工成本。
第七条 派遣岗位人员福利待遇
(一) 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二)在服务期内可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等,获得批准后须履行相应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派遣岗位人员进行统筹管理,各用工科室具体行使考勤等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将对派遣岗位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第十条 派遣岗位人员纳入学院年度考核范围,年末由综合办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统一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派遣岗位人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学院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派遣岗位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派遣人员试用期用工成本按80%支付,派遣人才服务期限一般为4年,派遣人员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经学院同意,可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续签。
第十二条 派遣岗位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如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须在入学前与学院终止用工关系;参加社会组织的职称评审、资格考试等取得相应资格的,不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三条 在学院弹性休假期间,派遣岗位人员如无具体工作任务可以享受弹性休假,休假期间学院正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成本。
第十四条 派遣岗位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出现工作失误或思想态度不端正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学院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可以扣减一定量的用工成本。
第十五条 派遣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终止用工关系并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胜任岗位要求的;
(二)违反学校、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承担原岗位工作任务的;
(六)因所承担工作任务调整,派遣岗位取消的;
(七)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档次和学院培训考核等级为差的;
(八)不服从或无法胜任学院交待的其它工作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服务期满学院不再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约的;
(十一)其他需要终止工作关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派遣岗位人员辞职须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10 日)向学院综合办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离职;如所在岗位涉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综合办负责解释。